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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0-2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平安校园建设,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

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汽车、特种车辆)、摩托车、老年代步车等。

(二)非机动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等。

第三条 校园内实行行人优先机动车通行原则,发生通行冲突时,机动车辆应当为行人让行。

第四条 安全工作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校园交通,纠正交通违章行为,教育交通违章人员;

(二)配合公安机关或者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

(三)负责校内重大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

(四)负责校园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与维护;

(五)车辆登记管理;

(六)积极开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其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事项。

第六条 凡在校园内学习、工作的人员、外来人员、来校施工人员以及由上述人员驾驶的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校园交通秩序,校园主干道上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交通道路上摆摊、堆放物品、设置商业广告或进行有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九条 各类运送货物车辆需占用非停车场地临时卸货的,由接洽部门与安全工作处联系同意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应及时离开。

第十条 凡从校园运出货物,必须持有相关部门的书面手续,并主动接受门岗检查,待门岗确认无误后方可离校。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挖掘、占用、封闭道路的,由主管职能部门向学校申报,经同意后报安全工作处备案后方可施工。如遇紧急情况,比如抢修水、电、暖、气等管道时,可以在抢修中告知安全工作处。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道路上施工要有明显标志,夜间在施工现场要有红色警示灯,施工完毕后,要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保证校园内道路交通的畅通。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移动校园内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因工作需要必须移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必须事先向安全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移动。工作完成后,当事人必须将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因校园内道路上的树木、电线杆、宣传栏、宣传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将其恢复原状,以确保校园道路畅通。

第十五条 学校遇有重大文体活动、接待活动时,根据工作需要,安全工作处在校园实行道路交通临时管制,进入校园的车辆和行人须严格按照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和临时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第三章 行人管理

第十六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两旁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按照指示标志通行,无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通行。

第十七条 不得毁损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实施妨碍道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或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行人不准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上或学校大门通道处滞留。

第二十条 横穿道路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紧靠道路右侧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下车推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二十二条 骑行时不准手离车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车或刹车失效的车辆。饮酒后不得骑行。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停放在校园内机动车道路和人行道路上。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安全工作处将以提示或锁车形式处理。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出入校园实行电子门禁系统和通行证,由安全工作处授权后方可进入校园,货运机动车辆一律从学校南门进出。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按照交通标识规定行驶,严禁鸣笛、超速。

第二十七条 证照不全、车容不整的车辆及教练车辆不准驶入校园。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严禁无证驾驶及酒后驾车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技术。

第三十条 社会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

第三十一条 运输垃圾、泥沙等货物的车辆,按要求做好封闭,如出现洒漏,由车主承担清理责任和费用。

第三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严禁在主干道、消防通道等非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三十三条 严禁社会车辆在校园内露天停车区域停车过夜。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及家属车辆,需要在校内停放过夜的,应在规定的区域有序停放。

第六章 车辆驾驶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师生员工及家属,要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学校车辆交通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保证驾驶安全。

第三十六条 禁止将机动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照的人在校园内驾驶。

第三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以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时,不准撑伞、不准双手脱把;

(二)自行车不准带人,不准冲坡,不准逆行;

(三)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不准坐在除车座外的任何部位。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穿道路,须注意避让过往车辆和行人,不准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道路。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学校安全工作处。安全工作处工作人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除现场,但安全工作处人员要及时做好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双方协商意见等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安全工作处应及时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安全工作处。安全工作处工作人员要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故。

第三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规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人和驾驶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乱停乱放的车辆,安全工作处可采取锁车或租车拖移的方式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违规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师生员工,违规三次以上者,学校将以经济形式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