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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门卫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12-29     来源:    点击:

为加强校门管理,维护校门治安秩序,保障校园安全,确保校园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门卫执勤人员要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

第二条门卫执勤人员要举止端庄、着装整齐、指挥规范、礼貌待人、文明值勤、坚守岗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门卫执勤人员工作时间严禁喝酒、吸烟、聊天、嬉笑打闹或其他娱乐活动,严禁无关人员在执勤区域内逗留。

第四条门卫执勤人员要严格执行外来人员会客登记、机动车辆验证、携物出门验证及夜间机动车辆出校门检查等制度。

第五条门卫执勤人员要搞好门口区域的环境卫生。门岗附近严禁停放机动车辆,不准摆摊设点。

第六条本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在校内学习、工作的人员,进入学校应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出入证及学校颁发的其他证件。

第七条凡是在校园内从事服务、建筑施工等临时工作人员,一律凭安全工作处办理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第八条严禁小商小贩、推销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九条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接待部门要事先报告安全工作处并由安全工作处通知门卫后方可进校,并事先征得宣传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在下车线外下车,步行通行。

第十一条学校内部车辆及与学校有经营性业务往来的机动车辆,凭安全工作处办理的《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区。

第十二条校外车辆禁止入校。

第十三条夜间锁门期间,进出的所有车辆必须登记,并接受必要的检查。

第十四条严禁出租车、机动三轮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进入校园的,需经安全工作处负责人同意并检查后方可驶入。

第十五条携物资出校门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所在单位签发并加盖安全工作处公章的出门证明。

第十六条执勤人员发现证物不符等可疑情况,有权将所带物品扣留,弄清情况后方可放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