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正常的教学、办公、生活秩序,确保学校师生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逐级管理负责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防群治、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条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在公安消防部门和校党委的指导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学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五条消防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各级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确定一名干部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各单位、各部门所属较大科室、教研室、实验室及财务、文印、资料、图书各室,各明确一名消防安全员具体抓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全面负责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主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成立防火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九条安全工作处设消防安全科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各自管辖区域实际情况,配合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确定各院系、各职能部门防火重点部位,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在安全工作处和消防部门的组织下,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三条承担学校日常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五条对学校各单位、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对学校各义务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员进行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达到“四懂”、“四会”(四懂: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知识;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报警,会组织逃生)。
1、对消防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消防火险隐患,避免了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的集体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或违章作业造成火灾事故的;
3、对防火安检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经指出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和指导我校范围内的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