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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食物中毒的预防、控制和处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15-12-29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及时处理食物中毒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不受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第三条 河北省建筑工程学院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物中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校内集体食堂、食品加工点或经营性餐饮摊点(以下简称餐饮业经营者)的直接管理部门为食品卫生安全的责任单位,负责食物中毒的预防、控制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校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被调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食物中毒的预防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在取得本市卫生防疫部门发放的《餐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经营服务。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身体不符合餐饮从业人员要求的,不得上岗。

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

第九条 食品加工、储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和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要法人有效证件、卫生许可证、检疫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所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的异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一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隔离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分别配备厨房和冷餐间,并符合《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不能单独配备冷餐间的,禁止制作冷菜。

第十三条 食品加工人员和制作冷菜以及清洁餐饮具,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个人卫生、设施卫生以及清洗、消毒要求。

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并单独存放。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用品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防治污染。

第十六条 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产品,并同时告知相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并撤换该食品和同类食品,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第三章 食物中毒报告

第十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校卫生院和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报告发生食物中毒的事故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校卫生院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食物中毒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应当于2小时内,按《食品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向同级、上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和教育部实施紧急报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第四章 食物中毒的调查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校卫生院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组织医护人员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2.对可疑中毒食品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协助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协助调查组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落实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相关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校卫生院和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2.协助校卫生院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校卫生院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校卫生院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延、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学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由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学校,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校内的食堂、各类经营性餐饮摊点和食品加工点。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与《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罚办法》不符之处,按上述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5年12月29日